索 引 号 XM00149-09-02-2024-009 主题分类 政协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厦医保函〔2024〕13号
生成日期 2024-04-09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68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有效性 有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68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4-1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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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医保函〔2024〕13号

  答复类别:A类

市卫健委:

  《关于构建我市康养一体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第2024406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案交办后,我局作为协办单位,认真研究,指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办理,提出具体办理要求,严格答复时限。在办理过程中,积极分析存在问题,梳理现状,并根据职能,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可行的应对办法。

  二、措施与成效

  (一)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发展。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保定点,入住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可以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市医保局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1-2025年)》,明确支持包含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在内的老年护理类短板资源医疗机构发展。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29家。

  (二)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发展。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中,明确支持和鼓励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延伸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参保老年患者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三)积极开展长护险调研。市医保局长期关注长护险试点工作进展,学习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因我市未被列为试点,暂未开展长护险。在国家医保局允许试点以外地区开展长护险工作后,将及时推动落实,通过长护险减轻入住人员费用负担,降低费用成本。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经了解,深圳市《医养结合质量评价规范》是由行业主管的深圳市卫健委、民政局提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地方标准,归口深圳市卫健委。医保部门作为服务购买方,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质量评价体系做好协同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支持医养结合机构高质量发展;一是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继续推动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整合优化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二是鼓励入住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老年人签约家庭医生,由家庭医生提供健康管理、免费体检、上门巡诊等医疗服务;三是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并继续按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落实。四是强化部门协同,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完善评价规范。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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