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9-09-02-2024-007 主题分类 政协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厦医保函〔2024〕11号
生成日期 2024-03-29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5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有效性 有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5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3-29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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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医保函〔2024〕11号

答复类别:C类

市卫健委:

  《加快发展安宁疗护服务用心呵护患者“最后一程”》(第202440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高度重视,接到该政协提案的分工后,立即分派相应处室负责办理,并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交办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的通知》要求,拟定答复函。

  二、措施与成效

  (一)强化安宁疗护医保政策支持

  1.按规定做好安宁疗护治疗药品等医保支付工作

  我市已建立起覆盖全民、全生命全周期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且按照统一的编码刷卡结算医疗费用,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如安宁疗护治疗药品费用等按规定予以支付。一个年度内,职工和居民参保人综合保障水平达120万元和60万元,切实解除群众疾病医疗的后顾之忧。目前,姑息治疗中镇痛药物吗啡、对乙酰氨基酚、咪达唑仑等、治疗临终咽喉哮呜的东莨菪碱、中枢性镇咳药物可待因、右美沙芬等药物,以及缓解临终症状的姑息性手术如胃癌姑息切除术等均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满足治疗和用药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2.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2019年4月15日起,我市统一执行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并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医疗机构在开展“安宁疗护”中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可按相应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同时,对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属于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需要进行牵引和卧床治疗,以及符合住院条件的高龄老人(70岁以上)等特殊情况的患者,可按规定申请设立家庭病床。目前,家庭病床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价格,“家庭病床建床费”为100元/次,“家庭病床巡诊费”为100元次/人,符合建床规定的参保患者所产生的“建床费、巡诊费”等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近期,我局也正在针对安宁疗护服务开展专题调研,并积极指导厦门市海沧医院做好“安宁疗护”新增项目的申报工作。

  3.完善安宁疗护医保支付政策

  在医保与医院的支付结算上,为了鼓励医院提供长期住院优质服务和增加医疗机构协调治疗方案,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规定,“对于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比较稳定的疾病,可采取按床日付费的方式”。2023医保年度床日例数近5000例,床日天数53万日;二是2019年,医保部门将肿瘤晚期等8类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相关住院病例采用按床日分值付费。2023年在此基础上增加痴呆(阿尔兹海默)、肿瘤姑息性医疗等三类床日病种,调动医院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积极性,极大降低了分解住院、推诿病人的情况发生。

  (二)积极发挥“惠厦保”补齐目录外保障作用

  推动公益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惠厦保”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减轻参保人目录外医疗费用负担。我市全体参保人不限年龄病史,带病可保可赔,2023版“惠厦保”保障额度提高至450万元,并降低理赔门槛,增加特药数量,新增前沿疗法,如对医保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赔付比例达70%(既往症30%),对个人负担的医保范围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50%(既往症30%),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长护险仍处于国家试点阶段,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要求,“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我市还未列入试点城市范围。同时,福建省医保局明确,为确保长护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将加强全省层面顶层设计工作,以“全省一盘棋”部署推进,我市长护险工作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开展。提案中“将患者合理安宁疗护费用(药物和服务)进一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等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局将积极向上反映。

  (二)今后推动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和省医保部门统一部署,持续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功能,按规定落实好安宁疗护治疗药品和诊疗服务医疗费用等保障工作;同时,督促指导“惠厦保”承保方做好理赔服务,继续发挥“惠厦保”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的补充保障作用,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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