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9-09-02-2024-006 主题分类 政协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厦医保函〔2024〕10号
生成日期 2024-03-29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49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有效性 有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49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3-29 17:21
字号: 分享:

厦医保函〔2024〕10号

答复类别:C类

市卫健委:

  《关于构建生育友好的城市环境,建设青年友好城市的建议》(第2024404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具有重要作用。我局高度重视,接到该政协提案的分工后,立即分派相应处室负责办理,并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交办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的通知》要求,拟定答复函。

  二、措施与成效

  医保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通过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创新生育津贴“免申即办”等举措,不断提升我市女职工参保人生育幸福指数,助力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城市。

  (一)强化制度保障,降低生育成本

  一是生育津贴与计划生育情况脱钩。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精神,自2023年1月起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申领与计划生育情况脱钩。二是放宽生育津贴申领条件。将原来“生育前须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申领条件,放宽至生育当月有正常参保缴费即可申领生育津贴,但为保障正常参保人员权益和基金安全,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生育津贴按正常待遇的50%支付,兼顾公平和效益。

  (二)经办简化手续,服务提质增速

  一是免登记,费用直结。不设置产前登记、不要求选择产检及分娩医院,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现即时结算、无需个人垫付,其中省内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免申即享”,省外相关费用直接结算实现“备案秒享”。二是做减法,简化流程。取消收取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登记表,只需病历资料即可办理生育津贴申领。2023年,累计5.7万名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简易便捷申领。三是提速度,智慧服务。实现生育保险待遇“全程网办”“一窗通办”。产妇可通过厦门医保官网和微信公众号、闽政通APP等“掌上办”生育保险业务,随时查询进度,也可就近至遍布全市的医保经办窗口或基层代办点线下办理。线上线下齐发力,生育津贴申领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

  (三)创新申领模式,津贴“免申即办”

  颠覆传统生育津贴申领模式,在全省率先推出生育津贴“免申即办”。一是创新流程,被动申请变主动推送。医保部门创新再造流程,全省率先上线生育津贴“免申即办”,由产妇发起申请转变为医保部门主动推送,“申请、受理、审核、拨付”转变为“系统推送、确认、拨付”,产妇全程“零材料”“零跑动”。二是指尖办理,“人找待遇”转变为“待遇找人”。医保部门收到医院上传的产妇分娩信息后,自动计算生育津贴待遇并主动推送给产妇,产妇只需根据短信提醒在个人网厅或微信小程序完善个人信息,即可等待发放生育津贴待遇。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一)存在的问题

  1.关于“推动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国家尚未全面推开,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经与省医保局沟通,明确我省正在研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我局将做好跟进落实,保障参保人享有相关待遇。

  2.关于“提高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覆盖全产假天数,并将育儿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的建议:我市严格落实《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全省执行统一的生育津贴政策,我市生育津贴申领天数由98天延长至128天。全国各地市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统一,如深圳98天,上海158天等,我市位于全国中等水平。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规定,“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待国家、省出台相关新政策后,我局将及时跟进调整我市生育津贴政策。

  3.关于“借鉴江苏生育补助金政策,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建议:经了解,江苏省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政策,并由省政府出台《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即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对“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及“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女职工,按照统筹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如苏州2023年度7月1日及以后的补助标准为2642元。我市严格执行福建省生育保险制度,《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第六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我市医保部门无调整权限。目前,福建省医疗保障局正在研究修订生育保险政策,一次性营养补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女职工生育负担,我局将积极向省局反映。

  (二)今后推动计划

  王钰荣委员提出的关于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覆盖面和生育津贴支付范围的建议,对医保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局将积极向省局反映。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和省医保部门统一部署,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依法保障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同步做好新生儿参保“秒批”2.0服务,积极配合其他部门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城市。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9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