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9-09-02-2020-008 主题分类 政协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厦医保函〔2020〕18号
生成日期 2020-03-23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4040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有效性 有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4040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3-25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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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医保函〔2020〕18号

  答复类别:C类

市卫健委: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成人疫苗接种管理的建议》(第202040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接到该政协提案的分工后,立即分派相应处室负责办理,并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的通知》要求,拟定答复函。

  二、措施与成效

  我市严格执行福建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且按照福建省制定的编码刷卡结算医疗费用,无权限调整药品目录。根据国家医保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因此,按照国家最新规定,省级医保部门从2020年开始都不再有调增医保目录的权限了,医保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并颁布执行。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第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承担费用。因此,国家医保局没有将疫苗纳入医保目录,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鉴于提前接种疫苗既可以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又可以降低治疗疾病的医疗费用和成本,减轻家庭经济负担,2012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健康账户管理办法,将部分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划入健康账户,可用于抵付个人和家庭成员的自付医疗费,包括所有非公共卫生支出的疫苗费用。即只要省局有制定刷卡结算编码的第二类疫苗的费用,健康账户都可支付。参保职工可以为参加本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为健康账户余额不足或无健康账户的家庭成员支付非公共卫生支出的疫苗费用。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今后,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医保目录,按照省级制定的编码结算,将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减轻广大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家规定,只有第一类疫苗才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由财政公共卫生支出。建议相关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免费提供流感疫苗、23价肺炎疫苗的可行性。

  专此函复。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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