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9-01-2024-004 | 主题分类 | 人大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函〔2024〕20号 |
生成日期 | 2024-04-30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50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函〔2024〕20号
答复类别:C类
叶少静代表:
《关于推动我市“零陪护”护理制度落地的建议》(第00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接到该人大建议的分工后,立即分派相应处室负责办理,并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的通知》要求,拟定答复函。
二、措施与成效
(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覆盖全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议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局立足本职,切实强化医疗保障支持护理服务事业发展力度,2014年起率先全省开展“医养结合”创新实践,真正实现就近就医、医养融合。经过不断探索,本市已初步形成适合本地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雏形,全面提升群众医疗保障可及性、获得感和幸福感,为下一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落实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支持医养融合发展。率先全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服务范围。截止2024年3月,将我市29家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二是切实减轻失能负担。先行先试将入住医养结合机构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属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且经机构评定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得分不高于60分的三类失能人员,产生的床位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实现“一站式”即时直接刷卡结算。2023年医养结合机构全年刷卡5794人次,床日结算总费用7871.13万元。
三是支持家庭病床服务。为支持居家护理发展,保障医疗服务连续可及,参保人员因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属于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以及符合住院条件的70岁以上高龄老人等特殊情况需设立家庭病床者,发生的建床费、巡诊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照无等级差异的床日付费标准,鼓励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上门查床、治疗、护理以及康复等家庭病床服务。2023年全年建床2312人次,总床日8.9万床日,总费用730万元。
(二)关于“探索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账户机构,通过将个人账户中一定比例的资金转变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方式”的建议
作为独立第六险,国家局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依附于基本医保,要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当建立独立稳定的筹资渠道,通过个人、用人单位、财政和社会等方式筹资,做到与基本医疗保险切割清晰、相互独立。但一方面,现阶段我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运行压力承压明显,政府财力保障有限;另一方面,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需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另行筹资,不利于企业减负纾困。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建立起稳定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筹资机制。
(三)关于“建立统一且独立运行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议
经主动与国家、省医保局沟通了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以“全国一盘棋,上下一体化”的形式加快工作步伐,国家统一规范制度政策,全面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今后,我局将以国家、省医保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一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涵盖申请、受理、评估、服务、结算的全流程、一体化信息平台,适应本地化经办服务管理需求。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相关建议,也是我们目前研究推进的重点内容,对推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本市将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市情实际,在国家、省明确的基本政策框架下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确保制度平稳落地以及长期可持续发展。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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