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9-01-2024-003 | 主题分类 | 人大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函〔2024〕3号 |
生成日期 | 2024-02-29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07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函〔2024〕3号
答复类别:C类
市卫健委:
《关于对全体市民进行乙肝病毒筛查的建议》(第020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接到该人大建议的分工后,立即分派相应处室负责办理,并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的通知》要求,拟定答复函。
二、措施与成效
(一)省内试点政策情况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出台《关于印发<福建省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规范治疗项目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卫医政〔2022〕110号),以福州市、泉州、三明部分区县为试点,由省卫健部门指导、督促试点地区对30周岁以上人群开展为期2年的乙肝病毒感染者早筛、早诊、早治等全疾病周期的健康管理工作。同时,明确乙肝病毒筛查费等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省医保部门指导完善慢乙肝医保报销政策,相关检查检验费用和用药费用按照统筹区基本医保待遇执行。目前,试点工作已于2023年12月到期,待全省统一推广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规范治疗项目后,我市医保部门将按照职责做好乙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工作。
(二)按规定做好乙肝病毒患者医疗费用保障
我市已构建“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大病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织牢织密民生保健康、减负担的安全网。一是实施全病种费用保障。我市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不区分病种,所有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按规定按比例报销,如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检查费、规范化评估检查费(血常规、乙肝两对半定量、肝肾功能、甲胎蛋白、肝胆脾彩超等)都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综合报销比例约85%,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平均报销比例约为55%、70%,年度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120万元和60万元,位居全省前列。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达95%,年度门诊和住院救助限额合计达13万元。二是补齐目录外保障短板。推动公益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惠厦保”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减轻参保人目录外医疗费用负担。2023版“惠厦保”保障额度提高至450万元,并降低理赔门槛,增加特药数量,新增前沿疗法,如对医保范围内门诊自付医疗费用赔付比例达70%(既往症30%),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省医保局的指导下落实好乙肝医保报销政策,积极配合卫健、财政等部门规范做好乙肝病毒感染者诊疗工作,推动建立“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健康管理”三位一体的乙型病毒性肝炎服务新模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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