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9-01-2020-009 | 主题分类 | 人大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函〔2020〕38号 |
生成日期 | 2020-05-07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融合多方资源发展我市嵌入式养老的议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函〔2020〕38号
市民政局:
《关于融合多方资源发展我市嵌入式养老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接到该人大议案后,立即分派相应处室负责办理,并按照《关于交办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的通知》(厦常办〔2020〕15号)要求,拟定答复函。
二、措施与成效
医保部门积极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工作,有效保障入住参保老年人慢性病维持治疗及用药需求,实现就近就医、医养结合,助力我市养老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
1.根据《厦门市卫生局 民政局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厦卫医政〔2014〕88号),我市在全省率先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服务范围:一是参保老年人入住定点医养结合机构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刷卡结算,二是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生的床位费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评估办法》(厦医管〔2018〕103号)支持短板资源老年护理类医疗机构,明确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评估条件不受办法中经营时限、医疗服务场所剩余使用期限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评估范围。截至今年2月底,全市共有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32家,其中29家已纳入我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保定点占比超过90%,可较好地满足老年患者医疗保障需求。
(二)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展医养结合
2020年3月,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农”工作补齐发展短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8号)文件精神,明确支持和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延伸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老年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保障基本,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质上是突破了医保政策范围,混淆了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险的界限。《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医保发〔2020〕4号)明确提出,推动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明确2020版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内容,各地区须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纠正过度保障和保障不足问题,未经批准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政策。《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医保〔2020〕14号)提出落实国家医保待遇清单制度,对照国家医保待遇清单,全面梳理医保待遇政策,研究清理规范措施,确保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且根据《福建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全省统筹调剂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13号),各地对医保政策进行调整的,须报省医保局审核后执行。所以在2020版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内容下发之前,我市不宜再扩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党中央、国务院正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近期《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在征求意见,正式文件尚未出台。下一步,待国家和省医保局政策明确后,我市将按照国家及省局相关政策规定,逐步探索开展侧重老年护理、照护、康复等生活照顾的长期护理保险。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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