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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办理医保退休,这些事项一定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3-02-10 【字体:

  

  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厦门市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如何办理医保退休呢?

  简单来说

  如果您要在厦门办理医保退休

  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

  二是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需满25年、女职工需满20年

 

  需要注意的是:

  1.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不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不具备申报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资格(本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等特殊规定的除外)。故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注意,若不满足在厦退休条件,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前将厦门缴费年限转至户籍地办理医保退休。

  3.若满足在厦退休条件的,异地的转入年限可作为视同累计年限,因此需要先将异地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2023年1月1日起

  厦门市正式实施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

  《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进一步完善了连续参保机制

   

  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标准,根据其医疗费用发生时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确定,中断缴费将影响其连续参保时间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待遇享受: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统筹基金正常待遇的50%支付;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统筹基金正常待遇的75%支付;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的,按统筹基金正常待遇的100%支付。

  因此跨统筹区参保时,为避免中断缴费影响待遇,可先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以保证参保缴费的连续性。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其在转出地的个人账户资金可转入本市,与本市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重复缴费的年限不得累加计算。

  具体退休条件可咨询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噢~

  符合医保退休待遇申请资格的参保人,在申报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时,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或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一次性补足。

  补缴标准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补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从补缴到账次月起确认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温馨提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以在职职工身份继续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符合条件的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