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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哥说医保】聊聊厦门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20-08-14 【字体:

小哥说医保

政策早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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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分钟带您快速了解

厦门最新的大病医疗医保政策

 

厦门从2018年7月1日起

开始实施新的大病保险办法

亮点多多!

一、降低起付标准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万元、25474元”,并且起付标准可由个人医疗账户、健康账户、家庭医疗共济抵付。

二、分段分比例赔付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至10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赔付比例为75%;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赔付比例为85%;20万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的部分,大病保险赔付比例为95%。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赔付比例为6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赔付比例为70%;20万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的部分,大病保险赔付比例为80%。

三、提高最高赔付限额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一个医保年度大病保险最高赔付限额50万元、40万元,比旧办法分别提高了10万元、5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每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60万元、50万元,极大提升了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取消居民准入门槛

取消了原有的“城乡居民需户籍迁入我市满5年”的准入门槛,只要是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均可参加大病保险。

五、完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

连续参保时间越长,医保缴费越多,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待遇越高。例如:连续参保时间为24个月的,按照大病保险规定待遇的100%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