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厦医保〔2021〕112号)、《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机构医疗宝行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评估细则的通知》(厦医保规〔2024〕1号)和《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医保定点医药服务资源新增配置规划的通知》(厦医保〔2024〕123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就2025年第一批定点零售药店拟新增配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区域分布及数量
本批次计划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区域为集美区,计划新增数量为17家。
二、申请材料
申请表需填写完整(空表、范例及填表注意事项详见附件);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不存在不予定点情形的承诺书;
(四)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七)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材料;
(八)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三、申报时间
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14日,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四、申报方式
可选择以下申报方式(二选一):
(一)线下申报:上述材料纸质版及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至湖里区东渡路118号国检大厦11楼(医药机构服务科)。
(二)线上申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网上服务大厅(https://open.ybj.fujian.gov.cn/fuwu/#/Index)注册、登录后,选择相应批次,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可由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首页左下方“办事服务”处点击“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网上服务大厅”链接进入。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拟新增配置计划适用于2025年5月14日前完成受理的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申请,并作为当次定量综合评估时的分组依据。
(二)不受资源配置限制或评估对象数量未超出本批次资源配置计划限制的,通过定性评估即可确定评估结果。当评估对象数量超出本批次资源配置计划限制时,通过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定量评估应以定性评估合格为前提,并在医药服务资源新增配置计划内由专家按分组打分排序择优确定合格对象。
(三)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闽医保〔2024〕9号)、《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评估细则的通知》(厦医保规〔2024〕1号)及《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印发定点医药机构符合统筹区规划综合评估规则的通知》(厦医保中心〔2024〕62号)等与评分细则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可分别通过福建省及厦门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查阅。
(四)医药机构定点评估知识题库可在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机构办事”栏目中查询。
(五)联系电话:2859799。
附件:1.申请表格材料及范例
2.材料准备注意事项
3.线上申报流程
4.现场验收注意事项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