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定点医疗机构拟新增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4 【字体:

  为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医保规〔2021〕3号)和《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厦医保〔2021〕112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本批次医疗机构拟新增配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类型、数量及区域分布

  (一)二级医疗机构:2家(全市)

  (二)一级医疗机构:2家(全市)

  (三)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4家(全市)

  (四)其他未定级医疗机构:

  1.口腔类:岛内2区共8家,岛外4区共12家;

  2.其他类型(不含口腔类):10家(全市)。

  二、申请材料

  申请表需填写完整(空表、范例及填表注意事项详见附件);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提供纸质版及各项材料的扫描电子版。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三、申报时间

  2023年6月15日-6月28日,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四、材料提交延伸服务地点

  湖里区东渡路118号国检大厦11楼1101室(医药机构服务科)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拟新增配置计划适用于2023年6月28日前完成受理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申请,并作为当次定量综合评估时的分组依据。

  (二)不受资源配置限制或评估对象数量未超出本批次资源配置计划限制的,通过定性评估即可确定评估结果。当评估对象数量超出本批次资源配置计划限制时,通过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定量评估应以定性评估合格为前提,并在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内由专家按分组打分排序择优确定合格对象。

  (三)以下医疗机构不受本资源配置规划限制:符合厦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且承担家庭医生签约等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医疗机构;列入我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优先保障薄弱区域,支持儿科、精神卫生、老年护理等短板资源类医疗机构。

  (四)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1〕37号)及《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印发定点医药机构符合统筹区规划综合评估规则的通知》(厦医保中心〔2021〕104号)等与评分细则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可分别通过福建省及厦门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查阅。

  (五)医药机构定点评估知识题库已更新,相关内容及不予受理情形可在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机构办事”栏目中查询。

  联系电话:2859737

  附件:1.申请表格材料及范例

      2.材料准备注意事项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