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厦医保〔2019〕124号)精神,现将2020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指标(2020医保年度)》
一、考核评价内容及得分计算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线上考核评价指标、线下考核评价指标及加分项三部分。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得分=线上考核评价得分+线下考核评价得分+加分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二、线上考核评价指标(总分30分)
序号 |
考核评价内容 |
分值 |
扣分细则 |
1 |
医保服务人员(不含信用记分人员)参加医保线上培训情况 |
5 |
(当月实际参加医保线上培训人数/按规定应参加医保线上培训人数)*100%:90%(含)-100%(不含)扣1分,每降低10%加扣1分。 |
2 |
信用记分人员参加医保线上培训情况 |
5 |
当月信用记分12分期满仍在岗,但未参加线上培训的人数:每人扣5分。 |
3 |
刷卡结算总金额达5000元及以上的人数 |
5 |
当月刷卡结算总金额≥5000元的人数:2人扣1分,2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扣1分。 |
4 |
单日刷卡结算3次及以上的人数占比 |
5 |
(单日刷卡结算≥3次的人数/当月刷卡总人数)*100%:≥2%扣2分,2%以上每增加1%,加扣1分。 |
5 |
当月刷卡结算10次及以上的人数 |
5 |
当月刷卡结算≥10次的人数:2人扣1分,2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扣1分。 |
6 |
单次刷卡结算种类超5种的人数占比 |
5 |
(单次刷卡结算种类(单次多个中药饮片的计为1种)>5种的人数/当月刷卡总人数)*100%:≥5%扣1分,5%以上每增加5%,加扣1分。 |
合计 |
30 |
|
注:月内刷卡结算低于100人的,当月线上考核第4、6条不扣分。
三、线下考核评价指标(总分70分)
序号 |
考核评价内容 |
分值 |
扣分细则 |
1 |
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保管理人员; |
1 |
未建立医保管理制度,或未配备医保管理人员,每项扣0.5分。 |
2 |
有医保定点标识,公布医保违规举报电话,设置医保宣传栏并及时更新; |
2 |
无医保定点标识、无违规举报电话或未设置医保宣传栏,每项扣1分;违规举报电话、医保宣传栏未及时更新或信息不准确,每项扣0.5分。 |
3 |
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定,如实提供售药费用清单,结算清单须经购药者本人签字; |
2 |
未提供费用清单、清单不实、购药结算清单未经购药者本人签字、或未按规定保存结算清单的,扣2分。 |
4 |
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审计、监督检查等医保管理工作; |
3 |
存在不配合情形的,扣3分。 |
5 |
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 |
1 |
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品,或未按规定保存处方,扣1分。 |
6 |
营业时间内药师、收费员等医保服务人员在职在岗,按规定使用医保服务口令,未被信用记分处理; |
8 |
营业时间内药师或收费员不在岗:每人次扣2分; 医保服务人员违规、被信用记分:每人次扣4分。 |
7 |
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线下宣传和培训,开展内部医保政策学习培训; |
4 |
医保部门组织的宣传或培训,存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活动纪律情形的,每例次扣1分; 未开展内部医保政策学习或未留存培训记录的,扣1分。 |
8 |
按医保技术规范、接口标准,规范接入医保信息网络;按时如实上传或报送医保有关信息资料; |
11 |
违反医保信息系统接入规范,扣1分;未按时、如实报送信息资料: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11分;上传的药品编码信息对应错误:每例次扣5分;存在空刷套现行为的,扣11分。 |
9 |
设立规范的医保可支付专区,经营医保可支付药品零售为主; |
2 |
未设置医保可支付专区、保健药品等未专柜陈设,或不以经营医保可支付药品为主的,扣2分。 |
10 |
按健康账户有关规定销售医用耗材及消杀类产品; |
1 |
未按规定销售医用耗材、消杀类产品,或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扣1分。 |
11 |
不得开展医保药品促销活动; |
1 |
开展医保药品促销活动(有奖销售、赠送药品或礼品等)的,扣1分。 |
12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售药品并及时调整药品价格,规范收费,明码标价; |
2 |
药品未明码标价或未按标价销售的,扣2分。 |
13 |
药品实行电脑账目实时管理,做到进销存账物相符;严格遵守规定,不得将非医药物品纳入医保刷卡结算; |
11 |
进销存账物不符,或将非医药物品纳入医保刷卡结算的,扣11分; 药品未全部实行电脑账目管理,每发现一例次扣1分。 |
14 |
保证药品质量,不得存放、销售假劣药品,不得销售过期药品,按规定管理近效期药品; |
2 |
存在药品质量问题,存放、销售假劣药品,或销售过期药品:每发现一例次扣1分;近效期药品管理不规范:每发现一例次扣1分。 |
15 |
提供优质的售药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
5 |
被投诉举报且经核实违反医保规定的,扣5分。 |
16 |
参保人购药时,应进行身份核验,不得存、押社保卡; |
3 |
未按规定对参保人进行身份核验:每发现一例次扣1分; 违规存、押社保卡:扣3分。 |
17 |
不得存放日用品、食品、普通化妆品和其他非医药物品。 |
11 |
发现存放日用品、食品、普通化妆品和其他非医药物品的,扣11分。 |
合计 |
70 |
|
注:1.自查自纠不纳入年度考核扣分。2.年度内考核内容因上级政策调整不再执行的,调整后月份涉及内容不扣分。
四、加分项(总分1.5分)
(一)主动维护基金安全成效显著(1分)
评分标准:积极主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提供医保部门未掌握的有效案件线索的:得0.5分;
2.提供医保部门未掌握的有效案件线索,且挽回或避免医保基金损失金额达2万元及以上的:得1分。
(二)创新医保管理工作成效显著(0.5分)
评分标准:积极主动创新医保管理工作,形成可借鉴、可复制经验,并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表彰肯定的,得0.5分。
(注:1.加分项由零售药店于医保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书面佐证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2.所有加分项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加分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1年4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