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中心〔2019〕23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保、医疗协同,推进医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分值付费结算工作,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疾病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9〕223号)文件,经充分征求定点医疗机构意见,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的门诊、住院疾病及手术操作分类代码版本切换至国家临床版2.0(详见附件)。其中,2019年7月1日-2019年12月15日期间出院的本市参保人住院病案首页信息需于2020年3月1日前完成重传,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联系电话:5395003(结算科)、5326553(信息科)
附件:1.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0
2.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2.0
3.编码切换时间安排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19年12月1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19年12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