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简明表
(2025.1.1-2025.12.31)
救助对象类别 |
救助比例 |
起付标准 |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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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和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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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救助对象 |
100% |
0元 |
不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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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救助对象 |
95% |
0元 |
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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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救助对象 |
95% |
0元 |
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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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救助对象 |
85% |
6000元 |
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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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救助对象 |
50% |
16000元 |
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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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
对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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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 |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不符合上述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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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一、对象管理:由民政、卫生健康、乡村振兴、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认定各类救助对象。 二、结算方式: 1.第一、二、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即时结算,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2.第五类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具体申请和审核审批程序可咨询各街道(镇)、市医保中心各区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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