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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地确认书
发布时间:2023-06-05 【字体: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为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清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清理工作的通知》(厦医保规〔2021〕1号)处理原则,本单位现已如实确认职工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实际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___(是/否)在本市。

  本单位保证上述所有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若有虚假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联络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文件依据: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第二条第四款“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

  2.《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清理工作的通知》(厦医保规〔2021〕1号)第二条第一款“参保人在本市同时又在异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由用人单位依法如实确认参保人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属于在职职工的,经用人单位确认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由参保人在规定时限内终止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用人单位确认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异地的,应及时终止在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