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9号)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现新增以下编码,启用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请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对执行。详见附件。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